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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平台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广告,让他人添加微信,骗取财物。2020年2月19日至2月20日,石某某在没有货源发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次支付订购口罩款项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将非法所得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石某某主动将赃款退还被害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OPPO FindX手机一部;

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回执,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

7.搜查、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韦某某与石某某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防预物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鉴芩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790****;

2.侦查卷、检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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