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9********,汉族,大专在读(**市职业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乡**村**社,暂住吉林省**职业大学宿舍。因涉嫌诈骗,2019年9月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三骏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扶余市公安局三骏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石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咸鱼网上以收购Q币的名义联系到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石某某添加被害人郭某某的QQ后,通过网上聊天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承诺以90元的价格收购被害人的100元Q币。被告人石某某在获取被害人的QQ号及密码后,将账户中的100Q币充值到网游中占为己有,之后以需要支付指定订单才能完成交易、办理退款等借口,通过让被害人向其QQ内充值、扫描淘宝二维码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5456.5元,所得赃款已经挥霍。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市职业大学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山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的近亲属退赔被害人郭某某5555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腾讯充值、QQ聊天、淘宝订单等截图、抓获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朱梁双
书记员:夏济慈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乡**村**社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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