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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前后,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石某某见张某某做生意不顺利,且迷信于以算命的方式消灾解难。自2018年11月以来,石某某以找“算命大师”为借口并虚构“颖某某”等身份,以为被害人张某某算命、消灾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16455144元,后将上述钱款部分转给其对象秦某某、部分用于购买车辆、房产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车辆;

2银行卡交易明细、房产交易合同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东

检察官助理:辛雅楠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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