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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4200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广西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路某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销售二手VIVO手机的广告,骗取欲买手机的被害人唐某某的人民币500元。

2、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路某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销售二手苹果X手机的广告,骗取欲买手机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3月4日, 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路某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销售二手苹果X手机的广告,骗取欲买手机的被害人韦某某的人民币1789元。

4、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路某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销售二手手机代理的广告,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代理费及邮费共计人民币80元、苹果8PLUS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发帖信息截图、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到案经过;3、证人路某某、聂某某、某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韦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法院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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