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路**号。2015年9月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铜陵市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 月28日被湖北省崇阳公安局抓获。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 月24日,姬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石某某取得联系,欲从石某某处购买毒品,双方约定每克100元,并付定金1000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石某某携带毒品,由陶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鲁******号轿车赶至宣城市。姬某某来到宣城市水阳江大道格林豪泰宾馆登记819房间,等石某某赶到宾馆后,两人进入819房间准备交易。当房间电话响,石某某问:是什么电话。姬某某告诉石某某是查房的电话。石某某迅速逃离了宾馆。姬某某被抓获。民警在819房间柜子搜查出石某某带来的一只棕色皮包,包内有卫生纸包裹的疑似毒品晶体一块、用纸张包裹红色药丸两粒、疑似毒品液体一瓶、可比克薯片桶内疑似毒品6袋。经鉴定,可比克薯片桶内6袋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98.23克,晶体一块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21克,红色药丸两粒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7克。石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98.61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原高某某、姬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件材料;3.搜查作案现场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198.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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