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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贩卖毒品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准格尔旗**镇**公司附近平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8日由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同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3月1日、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日、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五洲医院附近,被告人石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一小塑料包毒品海洛因。

同年11月7日17时许,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自来水公司附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石某某抓获,现场在石某某的上衣右侧衣兜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包,经准格尔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称重,净重为0.0795 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岚

检察员:冯艳霞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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