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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9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街**号附**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13时许,李某某联系王某某要其帮忙在被告人石某某处购买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王某某答应后当即通过微信联系石某某,并约定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巨龙广场交易。当日15时6分许,被告人石明伟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巨龙广场丽豪酒店楼下路边,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颗净重共计为0.2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王某某在巨龙广场中国银行外路边将购得的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给李某某,当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綦瑞假日酒店将李某某查获,并从李某某查获石某某贩卖给王某某的上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巨龙广场丽豪酒店楼下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1小袋净重为0.19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颗净重为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刘某某,双方在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交付毒资时,即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即从刘某某身上查获从石某某处购得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另从石某某身上查获1小袋净重为0.28克的甲基苯丙胺、2小袋净重共计为2.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部三星牌作案手机等物品。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依法将从李某某、刘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处查获的上述袋装冰毒、麻古片剂疑似物送检鉴定,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袋装冰毒、麻古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三星手机;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保护密卷材料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2207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电子物证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封存笔录等。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先后二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所触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20208月25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毒资人民币120元、三星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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