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南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长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鹤岗市兴安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社区**委**组,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0月因运输毒品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执行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病未执行);2016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2月5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至7月11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鹤岗市工农区东北亚商城、鹤岗市兴安区北桥桥头附近等地先后6次向贩毒人丁某某(已判刑)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贩毒人丁某某欲购买冰毒,即与丁约定在鹤岗市工农区东北亚商城后门附近,以现金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已判刑)出售冰毒1袋(重约0.3克)。
2.2018年7月6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贩毒人丁某某欲购买冰毒,石电话告知丁只有一袋冰毒,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并欲从丁处借款人民币500元。丁通过微信转账给石人民币1100元。当晚19时许,在鹤岗市兴安区滨河北小广场附近,石当面通过微信转账给丁人民币500元,并将一袋冰毒(重约0.3克)交给丁。
3.2018年7月7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贩毒人丁某某欲购买两袋冰毒,石电话告知丁价格为每袋人民币600元,并要求丁带100元现金。后丁通过微信转账给石毒资人民币1150元(包括50元车费)。当晚20时许,在鹤岗市兴安区北桥桥头附近,丁当面给石毒资人民币100元,石将两袋冰毒(重约0.6克)交给丁。
4.2018年7月8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贩毒人丁某某欲购买两袋冰毒,按照丁的意思,收取贩毒人杜某某(已判刑)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1250元,并通过微信红包给丁返回车费人民币50元。当晚18时许,在鹤岗市兴安区北桥小广场附近,石将两袋冰毒(重约0.6克)交给丁。
5.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贩毒人丁某某欲购买冰毒,石电话告知丁价格为每袋人民币600元,丁通过微信转账给石毒资人民币1800元。当晚18时许,在鹤岗市兴安矿医院门口附近,石当面将三袋冰毒(重约0.9克)交给丁。
6.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得知贩毒人丁某某欲购买冰毒,石电话告知丁价格为每袋人民币600元。当天下午13时许,在鹤岗市兴安矿医院门口附近,石当面将两袋冰毒交给丁。后丁通过微信转账给石毒资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送检的3份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重0.8克
综上,被告人石某某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重量约3.5克。
经侦查,被告人石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行政拘留,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获悉后对其讯问,被告人石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冰毒照片、手机3部;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裁判文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笔录、手机微信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
3.证人孙某某、尹某某、杜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鹤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实施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善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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