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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2016年7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及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决定,对章某某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组织赌博人员顾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诸暨市**街道**村自己家中以“梭哈”的形式赌博1场次,从中抽头获利1500余元。后被告人石某某联系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诸暨市**街道**小区**幢**室作为场地,继续组织赌博人员以“梭哈”形式赌博约8场次,抽头获利1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退缴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石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烈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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