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中国中铁广州局员工,住湖南省桃江县**镇**路**号**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彭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石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贩卖毒品牟利,2019年10月28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使用******软件联系“** ** ”购买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麻,通过邮寄的方式从美国寄往本区。2019年11月19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从上述邮寄入境的包裹中查获大麻叶1包(净重47.9895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走私、贩卖毒品大麻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石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星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毒品大麻叶45克、作案工具手机2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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