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0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巷**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持A2证驾驶冀******(冀*****挂)号牌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新华里村西北侧的机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0KV林崖甲线15号高压线塔处,因观察不周与行人卢某某相撞,致卢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卢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石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6日,石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卢敏芝、卢某甲、卢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石某某在保险赔偿款外赔偿卢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卢某某近亲属对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责任分析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的陈述;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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