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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平度**有限公司职工,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5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中通牌“**-**”的城乡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区长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市汽车站北门左转进站时,因观察不周将步行至此处的王某某撞伤,致其现呈睁眼昏迷状态,左侧肢体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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