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村**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边防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乘坐孟定开往昆明的大巴车(云******)行至镇康县军赛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盘查,当场从石某某携带的紫色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外用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红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状80袋,净重161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的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7月7日
附:1.本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2.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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