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住河南省睢县**乡**号。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和李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胡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孩胡某乙(2018年9月19日出生)。经鉴定:胡某甲为胡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结婚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人胡某甲、陈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石某某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雄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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