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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6********,汉族,中专文化,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室。2011年7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石某某任公司**。2013年上半年,石某某、郭某某私自在洛阳市西工区**国际**单元**室设立**公司办公点,二人在**公司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以与集资群众签订资金管理合同为名,承诺月息1.5%-3%的固定收益回报,在洛阳地区进行非法集资。经审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56.173万元,兑付本金2705.62万元,支付利息740.8149万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2509.7381万元。

二、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公司进行非法集资过程中,在所经营的柬埔寨大米、珠宝、茶叶等项目未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下,将集资款中的180.838746万元用于挥霍消费,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执行通知书、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资金管理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事项;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同时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培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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