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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院批准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镇**村村民石某某为了泄愤,事前准备并自制“头套”,手拿木棒,手戴手套到同村村民石某甲家中,先对石某甲实施殴打,之后石某某和石某甲及妻子刘某某二人相互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石某某跌倒在地,于是石某甲及妻子刘某某将石某某在地上压着,随后报警,民警赶到后,才将石某某放开。后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和刘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石某某自制头套1个、木棍3节、凳子1个;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清单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查报告书;证人石某乙、石某丙、赵某某、石某丁、石某戊、石某己、石某庚、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甲、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八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为泄私愤,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与被害人进行撕扯殴打,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案后,被告人石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军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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