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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9********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因家中需要安装灯具,便通过QQ的购物平台(京喜)购买一把射钉器,2019年5月,因其看射钉器可改装,便通过拼多多购买一根钢管,2019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将射钉器和钢管改装成枪支以用于打鸟。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制造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编号:J520100-40-200047号鉴定。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石某某检查笔录、被告人石某某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内容为:电子笔录(1张),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组装的方式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考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 刘衍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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