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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那坡县**镇**村**屯**号,现住那坡县**镇**屯****。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地罪,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经县医院检查患有严重疾病,同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石某某注册成立那坡县那马***合作社,其任法人代表。2018年8月3日,石某某与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采取3+1的合作模式,即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基地模式,合作创建油茶产业示范基地 。双方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由广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入资金,那坡县那马***合作社负责办理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经营所办理一切必要手续。同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包工头砍伐**乡**村**屯**山杉木。同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聘请挖掘机到那坡县**乡**村**屯、**屯、**屯的山界修建那坡县**乡**村油茶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路,致使该处林地遭破坏。经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那坡县**乡**村**屯**山、**屯**山、**屯**山,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材积量进行鉴定:蓄积量为23.5立方米,出材量为16.3立方米。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对**乡**村**屯、**屯、**屯山界修建油茶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路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进行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84公顷(42.6亩)其中商品林地面积为2.61公顷(39.15亩),公益林地面积为0.23公顷(3.4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吴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黄天琪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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