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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8〕114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湖南**有限公司员工,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乡**村**号。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0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还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石某某通过阳某某(另案处理)与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识后,参与协商成立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娱公司)。2017年6月1日润娱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建军(另案处理),公司注册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汽配城路号旺德府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营业性文艺表演;舞台表演艺术指导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文化娱乐经纪;演出经纪;影视策划等。在同时期,蒋某某还以他人名义于2017年5月18日成立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宝网”)和于2017年6月29日成立了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亿商城”)。以上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蒋某某,且三家公司均不具有批准从事吸收存款等金融方面的资质。被告人石某某在润娱公司担任市场部第五部的负责人,以及“十三艺商城”和“数宝网”的网页审核等工作。

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润娱公司、“数宝网”和“十三亿商城”均没有获得批准从事吸收存款等金融方面的资质,仍伙同蒋某某、阳某某等人,以润娱公司为平台,通过网络、签约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口口相传等途径进行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吸引了众多社会不特定人员通过投资方式注册成为润娱公司的会员。润娱公司利用“十三艺商城”和“数宝网”的网站进行会员管理、返利。会员入会时须在“十三艺商城”的网站进行投资注册获得积分,并被承诺可以每10日获得15%静态收益积分,如果能够发展他人加入会员可以按照人数获得动态收益积分。然后将“十三艺商城”网站里面的积分转入“数宝网”的网站,在“数宝网”的网站内按照涨幅降幅买卖后可以进行提现。

经鉴定,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涉案非法吸收会员资金的金额为89877930.84元。

2018年3月13日,民警在湘潭市雨湖区将被告人石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银行流水、宣传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陶某某、黄某某、匡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宋某新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石某某、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结伙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南

2018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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