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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902******,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2月2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同案人程某甲(已起诉)陆续纠集同案人江某某、程某乙等人(已起诉),成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经营场所在海珠区,以下简称“海珠店”)、**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租赁广州市**区**路**号**楼**单元等地作为经营场所,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以“旅游、健康、养老”为名,通过街头派单、电话寻访、组织旅游、集中讲课等途径向社会公众(主要是老年人)进行宣传,先后推出“预付储值卡”、“晚晴在线会员”、“微商加盟店”等模式,以“购买预付储值卡等有18%-20%的积分赠送,积分等同现金,投资到期(一般为一年期)连本带息返还客户”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

其中,被告人石某某作为海珠店的负责人,负责门店的全面工作。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共收取981名群众投资款项合计人民币193,785,181.00元。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程某甲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7、电子物证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吟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光盘4张。

3、查封被告人石某某名下房产1套(地址: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栋**房),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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