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中午11时30分许,岷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石某某家中查获火枪两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枪支(1、2号)为前装药式火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押的枪支等物证;
2.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耀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1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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