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2011985********,初中文化,群众,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民。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宝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5日对被告人石某某执行逮捕;因被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于2019年9月1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9年11月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石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指定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20年4月1日宝丰县公安局以石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将石某某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 4月21日将石某某刑事拘留,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将石某某批准逮捕,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淘宝网在“腾惠五金工具商行”的店铺内购买宝马X5改装射钉枪一支及空包弹六发,2019年1月18日,宝丰县公安局民警在石某某的带领下在其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把,钢珠若干。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所购买的宝马X5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网络上购买枪支后藏在家中自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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