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陆续从网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以650元价格购买绿鬣蜥一只,以1400元价格购买阿根廷黑白南美蜥一只,以680元价格购买苏卡达龟一只,以80元的价格购买守宫两只,以800元的价格购买鬃狮蜥一只;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微拍堂购买鬃狮蜥两只;于2018年4月从陈寨花卉市场水族馆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巴西红耳龟与拟鳄龟各一只;于2018年年底从陈寨花卉市场水族馆“**”店铺中以10元的价格购买墨西哥钝口螈一只。被告人石某某将购买的动物饲养在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室“******会馆”内供人观赏,于2019年04月01日10时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鉴定,其中绿鬣蜥、阿根廷黑白南美蜥、苏卡达龟、墨西哥钝口螈共4种4只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康某某、郭某某证言;3.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4.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路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院*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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