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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湄潭县茅坪镇街上赶集购买菜种时,听出售菜种的人介绍罂粟幼苗当作蔬菜吃可以治病,于是石某某购买了一枚罂粟果回家,并将罂粟果种子种植在自己家院坝的花坛内。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种植的罂粟植株被湄潭县公安局茅坪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其种植的罂粟植株共计1050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罂粟疑似物进行种属鉴定,认定送检样品为罂粟科(Papaveraceae)罂粟属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47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7885363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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