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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前,被告人石某某在郓城县**乡**村家门口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石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895株。经郓城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石某某种植植物幼苗系鸦片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毁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郓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4.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铲除照片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 袁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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