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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男性,1982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2090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住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被告人石**为获取23000元运费,驾驶其赣C5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非法帮助他人从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运输烟丝至广东省汕头市。次日凌晨4时许,途径国道324线罗平北收费站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被告人石**所运输的烟丝净重13842.5公斤。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烟丝价值人民币907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勘验)笔录、称量笔录、照片;2.烟草质量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告人石**供述与辩解;4、查获经过说明、户口证明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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