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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经营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吉林省洮南市**镇,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不具有合法经营种子资质的情况下,向突泉县永安镇、六户镇等地销售某有限公司的“亮宇899”、“加特3”、“奥美特”等玉米种子,非法经营数额达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

2.书证:销售种子凭证、责令退回告知书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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