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驾驶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帮助他人从云南省宣威市运输烟叶至贵州省,当日22时许,途经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五一桥公路超限检查站时被查获,现场查获烟叶948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14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叶9480公斤;2.书证:收款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品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他人运输价值人民币142200元的烟叶在途中被查获,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系为获取运输费用,为他人运输烟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汇昆
检察官助理:石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烟叶9480公斤随案移送(暂存于盘州市烟草专卖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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