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0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用锄头在邓某某家山林内挖出1株疑似红豆杉树,后移栽在自家花坛内。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红豆杉为野生红豆杉科的红豆杉属,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汪某某、邓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1株野生红豆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38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证据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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