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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非法采矿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路**号。被告人石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10年5月28日、2011年2月1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吸毒,于2010年6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石某某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刘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泗洪县溧河洼瑶沟乡桂湾段(位于洪泽湖泗洪40号网格中,属洪泽湖水域)使用砂泵船进行非法采砂并对外出售,非法采砂至少10000吨,销售河沙金额至少110余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南水北调东西拿输入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采活动的通知》、接受证据清单及结算清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矿场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实施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5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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