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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张某某、龙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4********,苗族,大学本科文化,保靖县**人大主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0********,苗族,小学文化,保靖县**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石某甲得知保靖县**镇**村要建设黄金茶基地项目,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合伙实施该项目,通过该项目销售自己的黄金茶苗。石某甲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方便出面实施项目,便叫被告人龙某出面实施。张某某与龙某共同栽种了218亩的茶苗,但每亩只栽种了1500—2200株。保靖县对种植黄金茶有相应的补贴,但必须达到相应的种植标准,即每亩2500株以上,每亩补贴2500元。验收后,张某某叫其子张某甲和龙某按每亩2500株向政府申报补贴。龙某伪造了茶苗采购合同等资料用于报账,并且按每亩2500元的标准报账,218亩共计54.5万元。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人实际种植的茶苗为296191株,虚报了248809元。

2020年3月14日,张某某、龙某被保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3月18日,石某甲被传唤到案。张某某、龙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茶苗采购合同、银行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龙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甲、龙某诈骗国家资金2488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与石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龙某在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甲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家住保靖县**镇**村**号,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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