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行政村**组**号。2010年2月3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矿**村**栋**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队。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南山村老大队部东侧柏油马路上与被害人石某乙发生争执,石某甲对石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倒地,被告人张某某又用脚踢坐在地上的石某乙右手腕部。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石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石某乙对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石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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