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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汪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西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期至2020年7月31日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石某甲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的圆缘园店内,虚构高息放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期间,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ATM机等方式向石某甲转款共计10万元。后,赃款均被石某甲个人挥霍。

2、2018年12月8日至13日,被告人石某甲、汪某甲经预谋,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的恒大帝景等处,使用编造的房产证号,以抵押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贵和金街6号楼1单元1401室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期间,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等方式向石某甲转款共计11.5万元。后,赃款均被石某甲、汪某甲个人挥霍。

以上,被告人石某甲参与诈骗作案两起,诈骗金额共计21.5万元;被告人汪某甲参与诈骗作案一起,诈骗金额11.5万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石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告人汪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汪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汪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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