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0********,侗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丙(曾用名石某丁),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2********,侗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丙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石某甲陆续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配件,2017年7月份,利用电焊机等工具先后组装成3把完整的疑似射钉枪,其中一把留自己使用,另外两把分别出售给同村的被告人石某丙和石某戊(无法鉴定),获利人民币600元。2019年10月3日,民警在石某甲家中搜出一把重庆镇雄ZX938牌疑似射钉枪,在石某丙家中搜出一把重庆镇雄ZX-966T疑似射钉枪,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两把疑似射钉枪均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程序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丙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丙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石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石某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世永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石某甲联系方式:1821226****, 石某丙联系方式:1838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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