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镇人。2019年3月2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8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失火罪由本院决定,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5日11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坨南乡**村,石某甲与其姐姐石某乙去自家柿子树地里上坟烧纸,被告人石某甲点燃烧纸后过失将火烧着附近的杂草,引起火灾。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保定市满城区**村干涸东山**沟过火总面积211亩,全部为林地。包括荒山177.9亩,有林地(乔木-果树)33.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证人李某某、石某乙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供述与辩解;4.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过失致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 琳
张园园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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