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甲、石某乙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石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5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村**号家中因拆除违章建筑与马驹桥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石某甲为阻碍拆除行为,将镇政府保安陈某某两部手机拿走,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邹某某、赵某某、保安尚某某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石某甲拒不配合工作并辱骂民警,在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石某乙用脚踢踹邹某某右臂两下,石某甲用手将赵某某的右臂抓伤,并手持水果刀进行挥舞,造成邹某某右手背皮肤擦伤,赵某某右上肢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邹某某、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均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于2020年9月18日经民警刑事传唤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接受审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电话查询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乙现在其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