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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石某乙等五人盗窃;向某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石某甲(绰号“某甲”、“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石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57********,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搅拌站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路**号。因盗窃于2020年5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石某丙,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3********,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胡某某、冷某某、石某丙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先后9次到古丈县**镇**村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吉怀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一工区(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一工区)工地实施盗窃,共盗得该局放置在该处的铁器约4000斤和被害人庞某某放置在该处的工业用氧气瓶20个。事后,二人将所盗铁器销赃给被告人胡某某、冷某某,共获赃款4000元,每人分得2000元;将所盗工业用氧气瓶销赃给被告人向某某,共获赃款1800元,每人分得900元。在销赃过程中,向某某明知石某甲、石某乙所卖的物品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认定,被盗20个工业用氧气瓶其中13个工业用氧气瓶价值人民币3900元。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伙同石某丁(已行政处罚)在中铁十八局一工区工地盗得铁器1200余斤。

3.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在中铁十八局一工区工地盗得铁器800余斤。

4.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先后2次在古丈县**镇**村被害人姜某乙的砂场实施盗窃,共盗得沙锤44个、氧气瓶7个。事后。二人将所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向某某,向某某明知二人所卖的物品是赃物,仍2次予以收购,并给二人支付赃款共计1700元。经认定,44个沙锤和7个工业用氧气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8556元。

5.2020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窜至古丈县**镇**村被害人姜某乙的砂场内盗窃铁器,当二人见砂场小屋旁边摆放有铁器时,石某甲便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冷某某来现场收购,二人同意。之后,当胡某某、冷某某驾驶其湘******小型货车来到现场后,二人明知石某甲、石某乙正在实施盗窃行为,仍帮助二人将所盗1000斤铁器装车,并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后运离现场。当日8时许,胡某某、冷某某将收购的赃物运至永顺县**镇**居委会汪某某废旧收购店出售,获利300余元。二天后的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胡某某、冷某某再次采取上述同一方式在该处盗窃铁器1000斤。事后,石某甲、石某乙每人分得赃款1000元,胡某某、冷某某获利共计600余元。

6.2020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窜至中铁十八局一工区工地盗得1000斤铁器,并将所盗铁器搬运至附近的公路上。之后,石某甲、石某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冷某某来现场收购,二人同意。之后,当胡某某、冷某某驾驶其湘******小型货车来到现场后,二人明知石某甲、石某乙销售的铁器是赃物,仍帮助二人装车并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然后运离现场。

7.2020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窜至古丈县古阳镇栖凤湖码头风情园,将古丈县栖凤湖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摆放在该处的6块铁架盗至附近的公路旁,然后打电话叫被告人向某某来现场收购。向某某来到现场后,明知石某甲、石某乙销售的物品是赃物,仍将二人所盗物品以600元的价格予收购。事后,石某甲、石某乙每人分得赃款300元。二、三天后的23时许,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再次采取上述同一方式在该处盗得铁架2块,并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冷某某来现场收购。后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石某甲、石某乙便将被盗铁架遗弃在原地。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胡某某、冷某某、向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石某丙自动投案,归案后,石某甲、石某乙、向某某、胡某某、冷某某、石某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中,石某甲还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14次盗窃事实,石某乙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9次盗窃事实。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4个沙锤、20个工业氧气瓶(均附照片)。

2.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覃某某、汪某某、姜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简某某、庞某某等四人的陈述。

5.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等六人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胡某某、冷某某、石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中,石某甲、石某乙盗窃18次,价值22456元,数额较大;胡某某、冷某某、石某丙盗窃3次。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230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冷某某、石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向某某、胡某某、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向某某、胡某某、冷某某、石某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向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胡某某、冷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石某丙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冷某某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现住古丈县**镇**搅拌站旁,电话1817437****;被告人石某丙住古丈县**镇**村**组,电话1557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扣押的1辆湘******银灰色五菱宏光汽车由古丈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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