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村**委**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的覃某某通过广西**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以27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来宾市兴宾区城厢镇**村民委**村花楼岭”附近的土地经营及地上林木所有权,并办理有关林木砍伐许可证。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4日雇请民工在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村“花楼岭”砍伐时,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等人以土地有纠纷为由,组织**乡**村部分村民进行阻碍,威胁工人不给砍树,否则要烧坏工棚,并向承包老板覃某某敲诈要30万元。被害人覃某某无奈之下多次找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等人谈判,最后决定先支付10万元。2018年12月7日覃某某的合伙人梁某某先把10万元钱转到中间人刘某某的一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13305005******上,之后再由中间人刘某某把10万元钱转交给被告人石某甲进行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松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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