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公安局(现更名为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公安局(现更名为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0********,汉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公安局(现更名为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和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相互邀约擅自到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国有林内砍伐他人林木。经鉴定:盗伐现场坐落于**乡**村027林班009小班,地类为有林地,林地所有权为国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所有权及使用权为其他(**公司)。被盗伐林木83株,蓄积为5.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31****/1520883****/1598727****);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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