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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陈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盗窃金属配件、钢筋等金属制品,并将盗窃来的金属配件、钢筋等物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石某甲、石某乙、唐某某一共获利近1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10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金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公司压缩机房内的铁块,次日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配件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730元。

二、2019年11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内的金属螺丝,三人分两次将盗窃所得的螺丝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1050元。

三、2019年11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锅炉房内的圆形活塞金属配件等金属制品。次日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810元。

四、2019年11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锅炉房内的铁螺丝。后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850元。

五、2019年11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锅炉房内的铁螺丝。后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588元。

六、2019年11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锅炉房内的方形铁钯。后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550元。

七、2019年11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锅炉房内的方形铁钯。后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670元。

八、2019年11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锅炉房内的铁螺丝。次日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490元。

九、2019年11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压缩机房内的铁螺丝和铁钯,次日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1200元。

十、2019年1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唐某某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七星关区原化肥厂,盗窃该厂锅炉房内的铁棒。次日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金属制品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540元。

十一、2019年11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驾驶其贵F5****号白色福特轿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碧阳二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岔河路口施工段,盗窃该工地上的钢筋。次日石某甲、石某乙将盗窃所得的钢筋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批发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卖得人民币2476元。

十二、2019年12月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驾驶其贵F5****号轿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碧阳二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岔河路口施工段盗窃该工地上的钢筋,二人正在搬运钢筋装车时被工地巡逻人员发现。经称量,石某甲和石某乙盗窃的钢筋重737.2公斤。经毕节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钢筋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该钢筋已发还被害人阮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支付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钢筋、金属制品是盗窃所得,还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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