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铜梁区**所保安,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号**(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江津区**考场工作人员,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幢(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巷**号**栋**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段**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3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小区**幢**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1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9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江津区**考场安全员,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幢**。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石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小区**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泸州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饭店(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幢**(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幢**。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梁某某、艾某某、李某甲、程某某、邓某甲、石某乙、廖某某、龙某某、冉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蒋某某、罗某某、文某某、朱某乙、喻某某、朱某甲、彭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丁某某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2月份,被告人石某甲决定通过组织考生携带作弊设备到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参加驾考理论考试的方式获利,并向不特定驾校教练宣传其处可以“包过”驾考科目一、科目四,同时邀约被告人王某甲在作弊考试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为考生进行远程提供试题答案,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单元**驾考培训班为作弊考生进行考前培训。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石某甲负责提供并培训考生使用作弊设备、运送考生到考场,每个考生每考过一科收取3500-4500元不等的考试费,收取被运送考生由永川至铜梁的50元路费。王某甲根据石某甲的安排负责帮考生约考、记账、通过石某甲提供的电脑及软件远程为携带作弊设备在考场考试的考生答题,每帮一个考生考过一科理论科目,石某甲向其支付人民币500元。陈某甲根据石某甲的安排帮考生约考、为考生培训提供场所和所需电脑并培训考生使用电脑,每个考生收取50-100元不等的培训费,至案发,石某甲共计组织80余名考生多次通过作弊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共计获利20余万元,王某甲多次共计为20余名携带作弊设备参加驾考理论考试的考生远程答题,获利1万余元,陈某甲共计培训作弊考生70余人次,获利4千余元。除此之外,陈某甲还在帮助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期间向石某甲介绍游某某等4名考生多次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作弊,获利23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乙经邱某某(女)介绍认识石某甲,并在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负责通过作弊设备远程为考生提供考题答案,每帮一个考生考过一科理论考试获利300元,至案发,多次共计为20余名携带作弊设备参加驾考理论考试的考生远程答题,共计获利6000余元。
2019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受石某甲邀约参与组织考试作弊,当时丁某某系重庆市**考场保安,负责考生进入待考室的安检工作,丁某某受石某甲的指示,在工作期间对石某甲组织的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试等待区的考生不予安检并放行,使作弊考生顺利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约定每帮助一个携带作弊设备的考生顺利进入考场获利200元,至案发,共组织30余名考生在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中作弊,获取好处费共计817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而将蒋某某等人向其介绍的王某乙等20名作弊考生多次介绍给石某甲参加作弊考试,从中获利6000余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梁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而介绍王某乙等7名考生给梁某某多次通过作弊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1500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而向其介绍王某丙等9名考生多次通过作弊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共计获利950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而将陈某丙等人介绍的肖某某等6名考生介绍给石某甲多次通过作弊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向其介绍刘某某等8名考生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2000余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乙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而将罗某某介绍的王某丁等5人介绍给石某甲多次通过作弊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石某乙组织考试作弊,而将王某丁等5人介绍给石某乙多次通过作弊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1400余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向其介绍彭某乙等4名考生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300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将朱某甲介绍的邓某乙等4名考生以及黄静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3500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明知廖某某组织考试作弊,向其介绍邓某乙等4名考生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2000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向其介绍覃某某等3名考生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28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龙某某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向其介绍姜某某等3人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1200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冉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在经营驾考培训室期间,明知程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而介绍姜某某等3名考生给程某某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明知龙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而介绍姜某某等3名考生给龙某某多次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3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乙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向其介绍林某某等3名考生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28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向其介绍张某某等3人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2700元;
2018年8月份,彭某丙、卢某某(均另案处理)明知梁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而将周某某、余某某介绍给梁某某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考试作弊,从中获利400元;
2019年9月份,陈某丁(另案处理)明知石某甲组织考试作弊,而将李某乙、何某某介绍给石某甲通过作弊方式参加驾考理论考试,从中获利2000余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石某甲在重庆市永川区肖家宾馆内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永川区1号站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四川省古蔺县马蹄乡纳盘村王某甲家中将王某甲抓获;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小区**号**家中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泉派出所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宏冠宾馆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艾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小区**幢**号的家中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石某乙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竹溪考场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竹溪考场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九龙考场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接到永川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西郡英华小区中铁二局地产马路边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接到永川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劳动3组420号家中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接到永川区公安局通知后,主动到永川区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彭某甲在接到永川区公安局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茶山竹海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金顺通驾校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乙在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幢**的家中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文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央大街12幢5-11的家中被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提取、现勘等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等23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梁某某、艾某某、李某甲、程某某、邓某甲、石某乙、廖某某、龙某某、冉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喻某某、朱某甲、彭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朱某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梁某某、艾某某、李某甲、程某某、邓某甲、石某乙、廖某某、龙某某、冉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蒋某某、罗某某、文某某、朱某乙、喻某某、朱某甲、彭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梁某某、艾某某、李某甲、程某某、邓某甲、石某乙、廖某某、龙某某、冉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蒋某某、罗某某、文某某、朱某乙、喻某某、朱某甲、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廖某某、彭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梁某某、艾某某、李某甲、邓某甲、龙某某、冉某某、蒋某某、罗某某、文某某、朱某乙、喻某某、朱某甲、石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七个月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均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艾某某、李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邓某甲、石某乙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对被告人龙某某、冉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蒋某某、罗某某、朱某甲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文某某、朱某乙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幢;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段**村**组**号附**号;被告人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幢**号;被告人程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单元**;被告人邓某甲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幢**;被告人石某乙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小区**栋**;被告人廖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南路13号1-12;被告人冉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被告人袁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被告人喻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大道**号**幢**单元**;被告人蒋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江津区**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饭店;被告人文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被告人朱某甲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幢**;被告人朱某乙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幢**;被告人龙某某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小区**栋**;被告人彭某甲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
2.侦查卷宗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扣押、提取、封存物品除返还外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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