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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寿县**镇**村书记兼文书,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县**镇**街道**队路段时,将行人石某乙撞倒,事故致石某乙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石某甲拨打110、120,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石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6日死亡。经鉴定,石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0月7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丙、石某丁、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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