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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石某甲,小名“某甲”,,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2012年9月7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5日因吸食冰毒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2016年2月18日因吸食冰毒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2016年2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30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南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0时38分左右,被告人石某甲在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苏FG****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载乘陆某某、汪某某二人,货车车厢内载乘杨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杨某乙、圣某某、石某乙、张某某八人,沿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洋口港大道与香鲸湖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车辆与信号灯杆发生碰撞,致陆某某、杨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陆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死亡。2020年10月22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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