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河区X703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3公里处,与石某乙驾驶蒙B6****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石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被告人石某甲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1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勇勤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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