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扎兰屯市镇泰中学西侧大坝路口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3mg/100ml。
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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