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性别: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7********,**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自行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与同村的石**、万某甲在剑河县城杏花小区万某乙家里吃晚饭,席间石某甲与万某甲饮用米酒。吃完晚饭后,被告人石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力帆牌普通二轮红色摩托车载石**、万某甲离开万某乙家,往**镇**村方向行驶。19时17分许,被告人石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838公里加500米处(县城***加油站旁)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出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民警随即带石某甲到剑河县医院抽血。经抽血送检,石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贫困户申请书、贫困户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甲、万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察笔录、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石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所在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判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杨志平

检察官助理: 吴永健

2020年5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661****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