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酒后驾驶陕A****1红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带着朋友石某乙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桥东侧时,与贺某某驾驶的陕A****7绿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石某甲及其朋友石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民警调查本次交通事故时,发现被送至西安医学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的被告人石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了血液酒精浓度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23.1mg/100ml。后被告人石某甲被转至西安红会治疗,该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鉴定,石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3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石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依法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