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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于2017年1月4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石某甲携带镰刀和打火机到桂阳县**镇**村**村西南面约30米的自家旱田里做农事,为了方便耕种,石某甲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家旱田里的茅草,大约过了几分钟,一阵风将火星刮到相邻的荒土,引燃了荒土的茅草,石某甲见状立即用镰刀扑火,但因风大,周围茅草多且干燥,火迅速蔓延至相邻的“义学堂”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案过火山林面积297.3亩,其中有林地48.1亩、灌木林地136亩、荒山113.2亩;受损马尾松、桃树约2652株,烧毁马尾松立木蓄积73.3m3;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737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石某甲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打火机;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气象资料、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失火面积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48.1亩、灌木林地13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潘程玲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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