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黄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4月1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伙同他人吸毒, 于2020年9月1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石某甲与石某乙在外面吃饭回到位于黄梅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内睡觉,石某甲醒后吸食冰毒,石某乙见了与石某甲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1日中午,王某某带着黄某某、胡某某等人到其位于**镇**小区**栋** 单元**室的石某甲住宅中要求吸食毒品,被告人石某甲于是将吸毒工具及冰毒拿出来,提供给黄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2020 年9 月12 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甲打电话给徐某某(矮子)叫其拿钱买点冰毒,徐某某拿了一条价值400元黄鹤楼香烟给石某甲,石某甲将香烟换了350元钱在“小胖子”购买冰毒,然后在其位于**镇**小区** 栋** 单元**室的住宅中与徐某某共同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吸毒人员石某乙、徐某某等人的毛发、尿样现场检测报告、黄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毒品及吸毒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 军
检察官助理:岳佳佩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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