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周某某、尤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经密谋后,间断性在尤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店**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周某某负责参赌为赌场聚人气及赌场把风、维持赌场秩序,尤某某负责保管赌场水钱,陈某某负责为赌场拉客。该赌场雇佣黎某某(已判决)发牌,每局从赌注中抽水人民币50元至300元不等,每晚抽水约人民币2000元;雇佣被告人石某甲及石某乙(已判决)、莫某某(已判决)为赌场看风。聚赌时,由周某某,尤某某保管水钱并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陈某某招徕赌客到赌场参与赌博。
2019年6月17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周某某、尤某某、黎某某及参赌人员蒋某某等人,起获赌具、赌资等物品。同年11月29日,民警抓获石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石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